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16号)
唐山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唐财[2017]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申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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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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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路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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