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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1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16号)
  唐山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唐财[2017]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申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 路中原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