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个人自愿缴存者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在我市辖区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正常连续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2个月;
4.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5.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开户登记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者需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1.身份证;
2.居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证明;
4.个人住房公积金卡;
5.个人信用报告;
6.申请人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与最后一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原件。
第六条中心委托银行负责本辖区内缴存业务办理,受理开户初审。
第四章 缴存办理
第七条个人自愿缴存者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住房公积金。每月10日前由委托银行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上报新增个人自愿缴存者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从当月20日开始缴存。
第八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缴存基数分为两档:一档是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另一档是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参照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20%。
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的调整以中心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停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条个人自愿缴存者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自愿缴存者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提交申请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1.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的。
第十二条中心为个人自愿缴存者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如遇法院冻结、扣划个人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账户余额,应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者。
第五章 提取与贷款使用
第十四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按照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权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按中心贷款政策统一执行。个人自愿缴存者到异地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按购房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个人自愿缴存者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个人自愿缴存者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 追回已提取金额,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
2. 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
3. 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4.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