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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次性餐具,给还是不给?--从法律角度看
作者:孟庆振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餐饮经营者,尤其是外卖餐饮经营者,为顾客提供一次性餐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甚至是约定俗成,天经地义的事情。但随着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餐饮经营者、广大消费者,为了共建绿色美好的生活环境,我们要转变思维了!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我们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餐具不再是必备品!有人会质疑,提供一次性餐具不是餐饮经营者的义务吗?获得一次性餐具不是消费者的权利吗?难道我们的权利就这么被剥夺了吗?一次性餐具到底是应该给还是不应该给?从法律角度看,该规定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因为从根本上讲,随餐提供一次性餐具不是义务,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或是经营者为承揽顾客主动提供的便利服务。更何况第二十六条规定也并未绝对的杜绝一次性餐具的供应,而是采取商家明示、消费者索取的方式来节制一次性餐具的使用。商家明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索取则体现了尊重消费者对权利的处置自由。
        一次性餐具,是给还是不给?答案就是不再主动给。可以说,第二十六条规定既尊重了消费者的用餐习惯,又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根本目的不是杜绝使用一次性餐具,而是在于培养我们逐渐养成少用、不用一次性餐具的习惯,在于润物细无声地培育我们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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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振律师
电话:136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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