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的时候大家山盟海誓,你侬我侬,为表爱意送出“520”“1314”甚至“名车”、“豪宅”亦不在少数,最终走到婚姻殿堂的情侣尚还好说,一旦成不了“夫妻”成为“仇人”的话,以前送出的“定情信物”该怎么处理呢?可以要求对方“还”么?
相关法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登记、未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八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如果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结婚时间较短的情况:根据“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适当放宽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标准。
三、地方规定:
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16.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内,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相关案例:1李某男诉陶某女婚约财产纠纷
李某男与陶某女均系某婚介所会员,两人于2015年10月经该婚介所推荐认识交往。2016年11月17日,李某男向XX军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12000元,为陶某女购买奔驰牌小轿车一辆,登记在陶某女名下。2016年11月30日,陶某女购买了江北区人和街某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李某男支付购房款1200000元。2016年春节左右,双方共同生活至2016年3月左右。此后,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周某男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购车款合计1712000元。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李某陶某是婚介所会员,交往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李某赠与陶某为此还同居了一段时间,所谓彩礼,通常指婚恋中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按风俗、传统赠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预想到今后婚约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的目的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又是为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陶某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男方给女方及家人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礼金,被告接收礼金应允了婚事,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男方给予女方金额较大的红包礼金属彩礼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