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问:“我和我老公分居二年了,我们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那么我国是否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呢?我国法律中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但分居满两年可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之一。起诉离婚需要搜集你们分居两年的证据,比如电话和短息等。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只能通过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分别找两个部门一是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另一个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办理离婚时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到户口所在、经常居住地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确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但绝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即使分居十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我们也看到了这条的规定,是强制离婚的一个条件,刚才我们也讲了,这只是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这种情况时,即使一方不同间也可判决离婚,所以不存在自动离婚。该款强制离婚条件是有一个限定条件的,即“因感情不和”这就是说,分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发生这种状态的原因才是关键,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双方两地分居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夫妻感情的认定,在实践中一般非常不好界定,因为夫妻感情这件事,是非常主观的认识,证据收集比较困难。如果以“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理由起诉离婚的一般第一次起诉的,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首次起诉一般都判决驳回,等第二次于起诉时才给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