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赵成婉和赵成贤是一对父女,赵成婉退休前曾在某著名杂志社任职。1994年退休后,因当时国家政策原因,赵成贤进入某著名杂志社工作,户口迁入了北京市,而赵成婉的户口也随之迁回了原籍西安。一切的源头,就在于此。
1998年,赵成婉填写《总社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404号房屋,即本案涉诉房屋。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但因赵成婉的户口已经迁回西安,故只得借赵成贤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双方约定,赵成婉户口迁回北京后,赵成贤配合赵成婉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
2001年11月27日,赵成贤与售房单位某著名杂志社基建房产管理局及其所在单位某著名杂志社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当日,赵成贤交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2002年,赵成婉入住404号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2007年,赵成婉的户口迁入北京市。同年5月20日,赵成贤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及相关待遇。
赵成婉在户口迁入北京后多次寻找女儿赵成贤协商过户事宜,但赵成贤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2年,赵成贤一次性领取从1991年至2012年的无房购房补贴共计11万元。
直至2014年,忍无可忍的赵成婉一纸诉状将赵成贤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登记在赵成贤名下的404号房屋应为赵成婉所有。
二、赵成贤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赵成婉名下。
一审判决后,赵成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房地产专业讼师专业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赵成婉与赵成贤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律师认为,涉诉房屋原始来源是单位分配给赵成婉的福利房。该房屋本应登记于赵成婉名下,但因当时政策缘故,赵成婉于退休后将户籍迁回老家西安,故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该房屋。而本案中,赵成贤于2007年申领无房住房补贴时的申请中明确写有“由于赵成婉户口不在北京,该房以自己名义购买。”而后多次领取无房补贴,在申请中亦多次提出“赵成贤按无房领取补贴。”且房屋从交付入住起,一直由赵成婉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有其持有。
而法院在综合考虑到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赵成贤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认定赵成婉与赵成贤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404号房屋由赵成婉实际出资购买。且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亦合乎常理。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而本案房屋遂是赵成婉借赵成贤之名购买,但其实际出资并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多年,且双方约定在赵成婉的户口迁入北京后将房屋过户至赵成婉名下,因而利害关系人赵成婉有权要求赵成贤行使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
在此,讼师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