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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落定买房次日反悔,定金能要回来吗?
作者:翁明军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关键词】
定金/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表面上看卢某解除合同对开发商并无影响,但卢某构成违约,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没收5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
假日期间,广州女子卢某在售楼部看中一套房产,当日就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5万元定金。次日,卢某思前想后,愈发觉得购买的房屋是被销售人员误导,为此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还5万元定金,结果遭到拒绝。
卢某回忆,2014年10月2日,她在花都某开发商的售楼大厅为儿子看房。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房屋只剩最后两套,如果现在不赶紧买的话,等国庆假期结束后价格都会上涨。听到这话,卢某坚定了购房决心,便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纳5万元定金。回家后,卢某后悔了,她愈发觉得销售人员是在使用欺诈手段,令她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而且,房子是她买给儿子的,当时也是以儿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却在卢某没有提供儿子宋某授权书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她提供宋某的户口本、收入证明及相关买房证明,放任她以宋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次日,卢某便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告知卢某,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
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卢某必须在2014年10月9日之前支付首期房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房款,逾期则视为卢某自动放弃该物业,卢某已支付的定金归开发商所有。但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当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开发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卢某按照约定履行,并告知逾期的后果,但卢某都不予理会。开发商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而卢某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今不存在解除合约的问题。所以其拒绝返还卢某5万元定金,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涉案开发商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5万元定金无须退还,驳回了卢某诉求。
【律师分析】
开发商与卢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卢某在没有取得儿子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现宋某对于卢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某承担。卢某自称是在不清醒且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认购协议书,对此卢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此外,卢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卢某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的共同意思,一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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