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购买“合作房”、“联建房”要慎重
作者:翁明军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房产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案情简介】 
        贺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区附近一栋合作联建二手别墅房,此楼独门独院、价格便宜、环境好,很快贺女士就同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可与卖主一接洽,才知此房卖主仅有一份当初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购房发票。
【律师分析】 
        购买“合作联建房”,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联建房要尤为注意。本案中的房屋是某开发商与村里合作开发联建,其性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殊形式。该村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法定的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进行办理有关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提醒,通过“中介”购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购买;购买二手房,还要查询卖方有无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张发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购买。

【免责声明】 
        本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15日内联系删除!

律师资料

翁明军律师
电话:13918493…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