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建筑工程也有“保质期”
作者:刘政伟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建筑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伴随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所以工程质量问题一定要严格审查。但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也是有期限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需要在质量保修书中明确。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