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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疗损害赔偿
作者:林珊英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一、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2条 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
(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
(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7条 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举证证明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隐名就医)、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
第8条 患者就医后死亡,医疗机构认为死亡原因不明,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 9条 患者一方根据医疗服务合同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规定,或者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三)患者一方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必要的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费:
2、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等
3、误工费:工资流水、单位证明等
4、陪护费:在住院期间确需人员护理的医院证明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证明残疾生活补助费:
6、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残疾用具费:医疗机构证实因残疾 需要配置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证明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助标准;
8、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需提供被抚养人与申请人关系的相关证明以及被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票据;
10、住宿费:住宿票据;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的死亡证明或患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三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1、双方自愿协商
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资料

林珊英律师
电话:1395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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