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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表搞定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金”

作者:刘中良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8日
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总结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支付各种“金”的情形,供实务中参考。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提出者
情形
依据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一款第(一)项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提出者
情形
依据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一款第(三)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第46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46条第一款
第(六)项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已完成一定工作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提出者
情形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前提下)
依据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约金
(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提出者
情形
 
依据
用人单位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应先,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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