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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重心前移与辩护重心变化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的补充完善证据都是为了在法庭上更好地指控犯罪。与之相对应,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前的会见、阅卷、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也都是为庭审做准备。换言之,在传统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下,庭审是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即“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产生于法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以审判中心的诉讼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不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适用传统的诉讼模式。与之不同的是,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主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合意的量刑建议基本确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此导致该类案件的诉讼重心前移。 
       与此相适应,律师辩护的重心也要随之前移。例如律师准备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材料、法律意见都要全部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示,搞证据突袭显然与该制度格格不入。虽然有司法解释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追诉人及其律师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但鉴于检察机关的地位,律师在跟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前,需要充分准备,做到“言之有物、手中有物”。需要说明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成为辩护重心,并不代表审判阶段不能继续发表辩护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没有采纳的从轻处理意见,律师可以继续向法官反映。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重点做以下工作:一是为被追诉人申请变更羁押措施,对于侦查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认罪认罚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包括不起诉)。三是对于证据不足案件坚持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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