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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中国「过劳死」判定之争:死在 48 小时之内(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从罗秀芳的描述中,张德志律师找到了一条突破口:「脑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认定,王永在第二次手术之后,便已无法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此时距离入院治疗仅 12 小时。在当时,医院没有条件作出「脑死亡」的认定,但王永的主刀医生基本认可了王永当时已处于「脑死亡」状态。
张律师向法院提出,王永的真正死亡时间应是脑死亡的时间,是在 48 小时之内的。
在这起案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 48 小时」规定成为一座不可逾越的法条高山时,律师和家属不再去硬碰,只能迂回前行。
查找并提供「脑死亡」的证据,便是许多律师们的策略。
在近代医学史上,有一篇著名的论文,La coma dépassé(不可逆深昏迷)。研究者对使用呼吸机的脑损伤患者进行跟踪,发现他们的心电图如何波动,只要脑电图进入直线状态,患者最终无一苏醒,这无形奠定了「大脑不可逆丧失」作为临床救治终点的医学循证基础。
脑死亡状态下的心跳和呼吸,是由呼吸机维持的「假象」,一旦机器撤走,心跳便会很快停止。脑死亡最终被证明,是不可逆的过程,只要大脑死亡,患者便无法醒来。
尽管我国还没有针对脑死亡的专门立法,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已经成熟且用于临床实践中,2003 年,当时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为此后完善临床判定细则奠定了基础。
同时,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脑死亡」也早已被全国一些法院承认。
2014 年 5 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围绕「 48 小时」和「脑死亡」的工伤认定判决中称,「医学学术上存在脑死亡和心肺死亡的不同观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何种死亡为标准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适用脑死亡的标准。」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了行政判决书,认可了王永的主刀医生从专业角度陈述的意见 ——「虽没有直接诊断脑死亡,但从客观情况来看,王永在第二次手术后,一直处于无自主呼吸状态,该状态发生在 48 小时之内,且后续抢救并没有改变该状态」。
丈夫去世 10 个多月后,罗秀芳终于胜诉。法院驳回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是,并非所有法院都会认可「脑死亡」。
2018 年 6 月,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关于「抢救超过 48 小时」和「脑死亡」的相关判决中,尽管家属提供了医院「脑死亡」的诊断证明,但法院认为,主张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认定工伤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中的「 48 小时」争议由来已久。
十余年来,学界业界呼声不断,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这个问题,但得到的答复几乎不变。
2019 年 6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 48 小时之限做出了再一次的答复。其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同时,人社部也承认,「工伤认定 48 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
1996 年,我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提到的「工作紧张」。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看来,「其实离『过劳死』的认定只有一步之遥。」
「当时在上海,已经开始按照接近『过劳死』的要求来解释『工作紧张』。」
1996 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提到,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因其他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认定为工伤。
然而,2004 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删掉了「工作紧张」四个字,取而代之的是「 48 小时」的认定条例。
早先在还称作劳动保障部的时代,有官员接受媒体采访采访称,之所以用「 48 小时」,是因为「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 —— 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看来,难以撼动的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处于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交界处。
在我国,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该目录对患病员工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补偿。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因过劳而产生的心血管疾病等「生活疾病」,显然尚不能被归为「职业病」。
「劳动部门开了一个小口子,有了工伤保险条例里的十五条,提到了『突发疾病』,已经涉及到了疾病的问题,但这个口子又开得很不合理,」董保华称。
「过劳」引起的心血管疾病突发,从卫生部门来看,「职业病」目录中没有此项病种,无法认定为「职业病」,不能按照「职业病」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等级的判定。员工是否「过度劳动」,应该由劳动部门调查。
从劳动部门来看,这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而不是遭遇事故、受到伤害,应该由卫生部门给出疾病的认定。因此,不符合「 48 小时」等条例的「过劳死」也不能按照「视同工伤」的标准来认定。
「过劳」最终成为了模糊区域内的问题。董保华说,「所有的复杂问题都是在交界处的。」
要算成「职业病」还是「视同工伤」?董保华表示,关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卫生部和劳动部要共同来打造这个概念。但是,谁来主导?」
在日本,「过劳死」早已有了明确的定义:因业务上的过重负荷导致脑血管疾病、心脏疾病,引发死亡,业务引起的强烈心理负荷导致精神疾病,自杀死亡。
一方面是医学上的疾病定义,另一方面,对劳动时间和死亡的因果关系,也作出了精确的界定:「发病前一个月到前六个月之间,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 45 小时的,超过的时间越长,关联性越强;发病前的一个月内的加班时间大概超过 100 个小时或者是发病的前两个月到前六个月之间的月平均加班时间大概超过 80 小时的,认定工作和发病的关联性强。」
但值得注意的是,做出认定和管理的日本厚生省(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同时包含了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存在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对于我国的「过劳」和「过劳死」的认定问题, 董保华并不持乐观态度。「这意味着,关于『工伤』和『职业病』的标准体系都要重新调整。」
董保华提到,关于「过劳」和「过劳死」,国外有一种认定方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 归入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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