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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非法转租与不当得利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4日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客在租赁期限内应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房客自己所有,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这法条怎么理解呢?
第一方面,在租赁期间内,房客对于租赁物享有收益权能。因此,房客自己做二房东擅自转租收取租金,对于出租人,也就是房东而言,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第二方面,房客擅自转租,房东解除租赁合同后,房客仍拒不返还租赁物,继续出租收取租金,这个时候已经不在属于非法转租,这时房客收取的租金对于原始房东而言是成立不当得利的。
如何来理解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张某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没有经过房东张某的同意,李某为了赚差价,将房屋出租给了陈某。约定租金每月4000元,房东张某知道后,在六个月内表示了自己的不同意,在这里发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呢?如果房东张某没有解除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李某每月的转租收益是2000元,这那么这2000元对于原房东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典,张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李某基于自己的承租权,对租赁的房屋是享有收益权能的。因此,李某转租每月获得的收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房东也不能要求李某交出自己盈利赚来的2000元。
第二,如果张某解除自己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后,李某仍然拒绝返还房屋,继续出租给陈某,月租金是4000元,那么此后,李某和陈某每月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对于房东张某而言,是成立不当得利的。因此李某应当向房东张某返还相应的价款,也就是参照李某转租给陈某时,双方约定的租金4000元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