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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融资租赁中不同情形下回购的核心构造(三)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7日

在原所有权人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发生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即出租人地位的概括承受。鉴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处理的是租赁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发生所有权变动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仅面向将来,不涉及在回购之前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债权。
融资租赁回购中的出租人地位概括移转,重心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同。与之不同,在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导致的融资租赁回购中,回购的重心在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使出租人可以将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全部财产权益“打包”转让给出卖人,从而从这一交易中迅速变现、全身而退,将交易的“烂摊子”留给回购义务人去“收拾”。换言之,回购首先是出卖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回购价款,作为对价,出租人应向出卖人移转其租金债权,并附加地应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再附加为保护承租人利益而由出卖人承受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义务。可见,回购中的利益安排,尤其是应移转租金债权的安排。不过,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仍有其类推适用的可能及价值。从类推适用的可能而言,此种情形与普通租赁中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与买受人明确约定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情形相似,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意定概括移转与法定概括移转的并存,二者并不冲突或相互否定。从类推适用的价值而言,若当事人未按意定概括移转的规则达成实际的移转合意及征得承租人同意,则仍应在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时发生法定概括移转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