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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流程视角下的全介面理念(三)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法域介面的研究需要体系化,才能避免整个法域体系因遗漏、重复与矛盾造成的不可预期性。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分别隐含着“效力—履行”与“缔约—效力”的合同流程与法域介面观念,将二者链接起来,形成“缔约—效力—履行”的合同流程体系以及“缔约介面—效力介面—履行介面”的全介面体系。其中,每个介面还可以视情况进行更精细的分类。例如,缔约阶段包括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三个阶段,其相应的介面也就可以分为三个。长期以来,人们没有重视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法域介面的细分,而以效力介面来代表整个合同介面,并将大量强制性规范引致合同效力介面。区隔论试图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引向合同的履行介面,缔约过失理论试图将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性规范引向缔约介面,二者均有助于避免直接引致效力介面的否定性后果。然而,二者均存在将强制性规范过度地引致合同的履行介面或者缔约介面的问题。全介面理念确立了“缔约介面—效力介面—履行介面”的三元介面,使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有更多的选择。


根据全介面理念,可以将其他部门法作用于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分为缔约性强制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分别指向其他部门法中针对缔约介面并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强制性规范、针对效力介面并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强制性规范以及针对履行介面并导致履行障碍的强制性规范。“最能反映管制与自治新辩证关系的法域耦合,莫过于因应公私协力而必须就同一行为作分阶段或分別环节做不同处理者”。按全介面理念细分强制性规范,正是不同部门法之间协力而区分行为阶段或行为环节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