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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如何履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房屋是满足公民居住生活需要的不动产,对于公民的生活需要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原租赁合同并不受影响,而是需要考虑对其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以及履行条件。由于租赁合同仅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承租人死亡不是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李某与陈某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钢城区某处的房产出租给陈某,租金为6万元,租期为一年(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陈某交纳了租金3万元,另向李某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租金欠条一张。2015年1月,陈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陈某去世后,陈母认为该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便与李某协商退还房租一事,但未果。陈父、陈母及陈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陈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部分租金。一审宣判后,陈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1、租赁合同自2015年5月20日起解除;2、驳回陈父、陈母及陈妻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父、陈母及陈妻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生前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庭审中,李某同意2015年5月20日解除合同,可以认定陈父、陈母及陈妻与李某同意协商解除合同。关于陈某生前所交租金数额的确定,由于李某出具了3万元租金欠条,而陈父、陈母及陈妻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故应认定陈某仅支付了3万元租金。至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时,该期间租赁费为3万元,故驳回陈父、陈母及陈妻返还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是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