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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经公司员工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也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甲公司与乙集团系合作伙伴,双方存在长期供销水暖产品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甲公司按照乙集团的要求送货,乙集团的工作人员出具销货小票,甲公司累计销货小票与乙集团对账并开具发票后,乙集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后因乙集团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另查明,沈某为乙集团员工,案涉欠款送货单都是由沈某签字收货。一审判决:乙集团给付甲公司货款43万元。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事项为乙集团给付甲公司货款92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为乙集团提供水暖产品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了口头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起诉称与乙集团工作人员沈某对账确认乙集团尚欠其货款92万元,而乙集团则认为沈某没有代表公司对账确定付款金额的权限。对账时甲公司应当提供原始的销货凭证与乙集团指定人员进行品名数量的核对,并确定最终的付款金额。庭审中甲公司没有提供原始的销货凭证,仅依据自行制作的销售明细表要求乙集团支付货款92万元属于证据不足,又因乙集团自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3万元,故法院对于尚欠货款43万元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乙集团尚欠的货款金额展开分析。认为甲公司提供了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欠款明细表,每张欠款明细表中详细记载了每笔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因乙集团承认沈某系其集团员工,故以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欠款明细表向乙集团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同时将一审判决欠款货款金额变更为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