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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20199月,周某通过微信订购门窗并对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当月,对方根据周某提供的图纸修改后,以图片方式发送《XX公司门窗报价单》。报价单中载明总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信息。随后,周某向收款人为朱某的账号支付货款。在周某多次催促发货后对方仍未按时发货,无奈之下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XX公司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一审宣判后,认为公司并未与周某签订合同,也未收到相应货款提起上诉。另查明,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朱某系该公司监事。与周某聊天的微信号现已注销。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解除周某与XX公司签订的门窗采购合同并返还周某已支付的货款。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XX公司报价单》、工商登记信息、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朱某与其进行交易磋商、价款收取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事实上,朱某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周某系与XX公司达成了门窗订购协议,因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义务,致使周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决解除门窗订购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二审庭审中,朱某辩解该微信账号已注销无法确认是其本人在使用。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与周某确认门窗订购事宜且报价单上载明的地址与XX公司地址一致,而朱某系该公司的监事,虽然报价单未盖章仍可以证实朱某收取货款系履行职务行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XX公司未按期发送货物,构成违约,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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