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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书遗嘱需符合法律要件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孙某与吴某原系夫妻,育有孙某1、孙某2二个子女。2001年吴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后,孙某与黄某再婚,孙某再婚时名下的某市房屋系孙某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曾于2015年在方圆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房屋留给黄某。2019年12月,孙某去世。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孙某1、孙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孙某名下某市房屋。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房屋由孙某1、孙某2和黄某按份继承。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的遗嘱为代书遗嘱。该份“遗嘱”以第一人称书写,但未提供相应的笔录来佐证“遗嘱”内容已经告知立遗嘱人。因而,黄某应当承担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而适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由孙某1、孙某2和黄某按份继承。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针对案涉代书遗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主张孙某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但从黄某提供的影像资料看,立遗嘱人孙某在律师宣读遗嘱前已经在遗嘱上签字、捺手印,该影像资料未完整体现代书及见证过程。不能确定遗嘱为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孙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于法有据,上诉理由不成立。由于代书遗嘱存在欠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依据在于见证遗嘱过程前孙某已在遗嘱上签字、捺手印,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孙某立遗嘱当天的意思表示、精神状态等细节问题。通常,代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宣读遗嘱、签名等环节。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视频录像等程序,用以判断立遗嘱人意志是否清楚和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这些细节都是立遗嘱人在订立各类遗嘱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形式要求,否则可能最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