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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中新分类的价值依据(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从法律解释视角来看,新分类贯彻了体系化方法,以实现其他部门法对合同法价值的最大尊重。在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与解释上,存在历史方法、体系化方法、目的方法等多种方法。新分类将合同的全部流程作为一个系统,在系统中细分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性规范及其与合同法的作用介面,将体系化方法由单一法域拓展至法域介面之间。在这种综合性的体系化思维的指导下,合同流程的顺序随之成为相应的强制性规范的层次。合同流程的界分简化了介面发现的过程,进而限缩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能够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介面与精细化地解释强制性规范,从而使法律规范及其解释更为精准,以实现强制性规范的体系化、精简化与精确化。

从利益保护视角来看,新分类有助于各部门法法益的最大保护。合同利益包括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与期待利益三种,保护这三种利益是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一个成功的交易可以实现上述三种利益,有效的合同正是为了实现上述交易目的。其他部门法有其他部门法的法益,这种法益通过强制性规范予以保护。新分类承认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在遵守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尽量保存合同利益。例如,在不损害其他部门法法益的情况下,将强制性规范认定为缔约性强制规范,只限制合同的信赖利益。再如,在对赌合同纠纷中,合同法范式通过保障合同效力来保护合同利益,但可能违反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等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从而导致企业破产或清偿能力的过度受损,损害公司法所维护的法益。公司法范式坚守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却不考虑此强制性规范所限制的合同利益,可能过度损害合同利益,从而导致合同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严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