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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中新分类的价值依据(三)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区隔论运用区隔效力与履行的方法,旨在实现合同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但它局限于效力与履行的区隔,未关注缔约与效力的区隔,忽视了实现合同利益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另一种路径。新分类试图减少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对合同利益的限制,只在不限制合同效力就不能保护其他部门法的正当法益时,才将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性规范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拓展了实现合同利益与其他部门法法益最大化的路径。“九民纪要”第5条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

新分类有助于承认跨法域合同,尤其是新型合同的效力,从而适度保护交易创新。新分类中缔约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的认定减少了合同效力瑕疵的可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效力。跨法域合同涉及不同的部门法,其效力更容易受到质疑,在新型合同的价值未得到充分认识时,尤其如此。企业是替代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其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然而,企业的资产专用化会导致资产流动性的削弱。合同与公司融合的中间形态,如对赌合同与股权收益转让合同,兼具节约交易成本与资产专用化成本的功能。在这种中间形态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将相关强制性规范全部归结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这类合同的效力将被否认。这种过于严格的效力控制容易引起资本与投资者的双重锁定,本质上就是禁止合同、公司之间的形态融合。“这种更加严重的‘投资者锁定’为投资者带来了极端的流动性不足和治理问题,这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资本成本”,不利于跨法域合同,尤其是新型合同的创设。新分类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设定了两种非效力性强制规范,有助于避免因违反强制性规范导致的合同无效,从而尊重当事人所选择的合同形态,尤其是新型合同,达到保护交易创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