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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如果争议标的是货币,那么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如果是其他标的,就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如果是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减少委托费用或支付违约金等等,争议标的笼统地看也可以看成是给付货币,那么委托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如果细究起来,认为这种情况中争议标的是受托人有无违约行为存在等,那么受托人作为完成委托事务的一方应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故受托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于是,在委托合同中,如没有约定,则合同履行地只可能是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所在地,而不可能在双方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认为应当以完成委托事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最后,题外话,最近碰到两起原被告双方都不在本地的,原告却坚决想把案件留在我们这里审。问原因,做工作劝其到其本人所在地起诉,不同意,说我们这里司法环境好,比他们那里好,就想在我们这里审理。关键是,原被告双方都不在我们这里啊,而且争议标的也不是不动产,最终都被移送走。他们这一说,有点小小的骄傲,原来我们这里司法环境这么好,我自己还不觉得呢。其实可以看出,除了不动产外,合同履行地必然是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所在地,不可能存在双方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其并不直接介入与第三人的交易之中,只是处于一个中间服务人的地位,具体的合同还得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