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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看违约方起诉解除的适用条件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买房人以开发商未能配合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法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抗辩按揭贷款未能获得审批的责任在买房人,其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且就算买房人不能获得按揭贷款,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
看到没,因为房价不是一直都涨的,尤其是本案涉及的房屋为负一楼商铺,人流量并不如初期宣传得那样好,出租也不容易,于是,哪怕买房人早已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如乙方按揭申请不被银行终审批准或银行终审未能受理已申请的足额按揭贷款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将剩余未付房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甲方”,银行在当年申请贷款一个月左右即通知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本案中,经过查明的事实是,签订合同之初,双方都是积极相互配合的,买房人的申请贷款资料也到了银行,但是因为买房人年龄较大、信用不佳等因素,银行综合评估后未予审批;但银行又表示,如果买房人能够提供担保人等,还是可以审批的。在这个过程中,买房人所购商铺归属的商场开业了,但人迹寥落,经营惨淡,于是,就形成了本案的诉讼,买房人肯定是不愿意再投资该商铺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当然是卖出一套是一套也不愿意解除合同。作为买房人,其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那么,在其起诉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予以支持?这种僵局,无论是从首付款还是从房屋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这是不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