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339号
原告:陈光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绿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LHTT2W。
法定代表人:陈俊卫,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光平与被告成都绿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光平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光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陈光平承担。
审 判 长 王 剑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古雪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