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日,陈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陈由陈某抚养,由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2018年10月10日,陈某以小陈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其理由是物价上涨。2019年2月1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律师观点
物价因素应属双方在协议抚养费承担时予以考虑的因素,陈某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不合,而且陈某与刘某于2017年5月6日协议离婚,至2019年只有一年多的时间,物价上涨并没有达到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的程度。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子女只有在必要时才能突破已有协议,向父母任一方另行主张合理的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陈某所提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