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回家,路上发现车前冒烟,立刻停车。下车后发现车辆无故起火,遂报警,等消防人员到底现场,车辆已完全损毁。消防出证明车辆发生火灾,但未证明是保原因发生火灾。李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火灾为不明原因火灾而拒赔,李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律律观点
涉案车辆不属于“不明原因火灾”,保险公司应当理赔。首先,《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99号>》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现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并没有认定起火原因不明。其次,案中原告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不同,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应选择对投保人即原告有利的解释。最后,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属于不明原因火灾,依据免责条款免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涉案车辆属不明原因火灾”进行举证。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