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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子证据一定要提供原件吗?
作者:纪孙志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证据新规》
    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新规》新在哪里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范围 
    《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第6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从技术上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1.内容数据:指与案件有关的文档、图片、图像等; 
    2.衍生数据:指对内容数据进行操作时,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有关操作行为的数据; 
    3.环境数据:指数据的生成、增加、删除、修改、传输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 
    4.通信数据:是指在利用网络传输数据时生成的关于通信的数据。 
    另外,《证据新规》第15条还提到视听资料,二者的区别是: 
    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其原始载体为磁带、录像带、胶卷(模拟信号存储)。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原始载体为软盘、硬盘、光盘、U盘(数字信号存储)。 
    电子证据是否需要原件?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和质证,《证据新规》主要在第15条第2款及第23条中规定了原件规则。 
    1.原始载体 
    作为案件审查的证据,提交原件是原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其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 
    2.功能等同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记录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在法庭出示的情况,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该介质或载体记录的具体内容,故《证据新规》规定,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则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简言之,若其可以实现功能等同,则其副本可被视为证据原件。 
    是否能实现功能等同,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能否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 
    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或是否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双方当事人是否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 
    是否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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