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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规范医疗案件司法鉴定程序?(下)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根据以上法规可知,对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能进行鉴定,就算已进行鉴定发现该种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也应当终止鉴定。所以如果出现病历伪造或篡改的,就不能进行鉴定,就算做出鉴定也是可以推翻的,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依法推定医院具有过错,依法推定全责。而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法院不愿适用该条法律,希望鉴定机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供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又不愿对病历的真实性提供鉴定意见,一般会因病历的真实性问题而终止鉴定将材料退回法院。

        为了解决病历真实性的问题,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的问题,为了避免相互推诿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即对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做出司法解释或达成司法共识,明确该条适用的条件、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标准。比如病历伪造到什么程度才算伪造?一处伪造算不算?如何举证?达到什么举证标准才算篡改?法院该如何认定?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否则这些标准不确定也确实让法官无法准确、大胆的进行司法实践与司法审判。 

        其次,应该明确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和事实的审查由法院负责的严格法律程序。既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法院作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人,理应对病历的真实性负责,应当通过举证、质证、认定的严格法律程序,将病历所涉及的事实与依据经过审查认定以后,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或认定,满足证据真实性的病历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不满足证据真实性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同时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对病历的部分失真的事实进行说明,并将法院对病历和事实的认定意见一并转交到鉴定机构,供鉴定参考之用。这样鉴定机构才能获得真实、客观的鉴定材料与事实依据,才能得出比较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同时,对于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参与的听证会,法院也应当参加,这对法院审查查明一些关键事实很有必要和帮助,现在很多法院已开始这样尝试,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进步。同时,对于鉴定机构掌握的一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事实依据,鉴定机构在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时也应一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比如双方的陈述意见、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等,以便法院掌握更完整的证据材料与了解更真实的事实过程,这对于法院审理查明一些关键事实、疑点、难点很有必要。 
        只有法院与鉴定机构各司其职又能精诚配合的话,鉴定是可以很好的保证公平与公正,又能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保证法律事实更加真实可信。 

        再次,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规范完整的鉴定程序,现在法院委托给鉴定机构的过程不规范,缺乏程序保障与监督;鉴定机构自身的鉴定过程也缺乏程序保障与监督;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的配合更是缺乏程序保障与监督。因此迫切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流程加以规范和梳理,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规范、客观、公正。 

        关于法院内部的鉴定程序与监督应当由高院或最高院对这一块做出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以保证法院内部的鉴定程序合法、高效、规范,以避免现在各个法院的鉴定流程各行其是、莫衷一是的混乱局面;关于鉴定机构内部的鉴定程序与监督,也需要司法部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鉴定的流程规范、合法、高效,也要加强法院对司法鉴定过程的参与与监督,以便司法鉴定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关于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的配合更需要最高院与司法部协调解决机制,既保证相互配合又避免相互推诿,才能使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高效合作。 
        因此,如果以上程序能够得到规范和调整,相信医疗案件司法鉴定程序才能拨乱反正,有据可依、有条不紊、加强监督,步入更加规范、高效、合法的程序中,得出更加公正、客观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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