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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办案效率?这几点必须知道!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医疗纠纷的办案效率现状:
        在现实的生活中,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医疗纠纷也更是此起彼伏,双方的矛盾与利益冲突本身已经够大了,还要因为医疗司法程序的耗时耗力耗财而进一步的加剧矛盾,确实不应该。因为医疗案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案件的处理一般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甚至几年的持久战也不少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程序多、部门多,二是鉴定多又专业且鉴定很耗时更是最主要的原因。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呢?
提高医疗办案效率的方法: 
        第一个最简便的做法就是能不鉴定则不鉴定,是最省时提高办案效率的最有效方法。那如何避免做鉴定呢? 
        第一种,针对医疗侵权案件,比如积极的应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定情形进行推定过错,就是很好的一种做法。本第二种,如果不是医疗侵权案件,则可以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将医疗案件当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鉴定,而且可以维护通过侵权途径达不到的维权目地。 
        第二个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诉讼策略的选择和调整来提高办案效率。我们知道一般的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程序中,鉴定一般都是法院主导下进行的鉴定,这种方式虽然公平公正方面更有保证,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效率低下,耗时冗长,这里面也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 
        我们不妨换一种诉讼策略,在立案之前就自行委托进行一次鉴定,拿到鉴定意见之后不仅立案的效率会提高(因为很多法院有先鉴定后立案的要求),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且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在诉讼中是不用再次进行鉴定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办案的效率。这种做法的最大优势就是我们在鉴定中可以尽可能的选择效率高、权威性高的鉴定机构,从而把握主动性与前瞻性,既提高了我们能够控制的效率,也在办案之时对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与衡量,尽可能的不打无准备扺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走没必要的冤枉路,不花没有意义的冤枉钱。不过,顺便说一下,这种策略的弊端也比较明显,就是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在内就相当于要进行两次鉴定,其耗费的时间自然会相应的变长,原本想节省的时间未必能够节省下来,而且再次鉴定的风险与结果也是未知的。这就要结合具体的案子情况灵活把握了。 
        第三个有效的方式就是要提高审判效率、质量与监督制约。 
        具体来说,第一,要尽量简化医疗案件处理所涉及的办案部门。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第九条”虽然鉴定时间不纳入审限,但是鉴定的时间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一般需要在6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必须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如果过了该法定期限,则法院应当主动询问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如果没有依法延长期限的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事由的,法院应当责令鉴定机构在限定的期限内必须尽快完成鉴定意见。为了防止法院也会出现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当鉴定机构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法院的审限即自动继续计算,就会督促法院依法积极履行监督制约作用。 
        第三,法院应当鼓励一方自行依法委托鉴定,同时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尽可能提高案件效率。 
        第四,法院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以尽量的减少案件的司法程序。
提高医疗办案效率的意义与使命: 
        以上都是提高医疗案件办案效率的有益方法方面的探索,有些很适合我们律师同仁们借鉴,有些则需要法院、司法部门甚至立法部门的大力推进与改革才行。不过,这些都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共同面对与共同努力提高的地方,才可能的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尽可能快的化解医患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医疗纷争,尽可能好的维护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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