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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这样才能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8)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3.律师到底应该有怎样的职业定位?
        根据以上的论述,结合《律师法2008》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业定位似乎已经很明确了,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这一法定定位是否正确呢?是否就应该是我们律师职业的理想定位标准呢?《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否准确、科学,在认识上是存在分歧的。作为律师职业共同体重要组织部分的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对《律师法2008》给律师的职业定位,态度迥异。根据零点公司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所作的问卷统计,有81%的被调查公检法人员赞同《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定位,但只有33.7%的被调查律师赞同《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定位。[1] 
        为什么同样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对法定的律师定位有如此大的分歧认识呢?尤其是我们律师自己反而对《律师法》的定位认同率这么低呢?这是因为我们法律职业的定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它不可能是固定的,从我们以前的历史也已经表现出来了,比如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到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再到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就实现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实,这每一种变化都符合时代的变迁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发挥了其历史使命与价值,都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相适应的。 
        经过数次的修法与完善,应该来说,现行《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定位是逐步走向了更科学、更合理的地步,是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的,也对律师行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与保障的作用。 
        不过,未来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否还会发生变化呢?是否还有更科学、更准确的职业定位呢?这个我想肯定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发生变化的,我们不妨试着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可以借鉴参考一下国际和国外的法治经验,对这一问题做一下有益的思考。国际上对律师有几种不同的定位,就国外而言,国外有两种。国外一种定位是把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因为律师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所以把律师定位为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当然这种自由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为自由职业者”[8]法国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律第7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职业” [8]。这些国家将“自由职业者”的定性直接规定进律师法中,有维护律师独立地位的用心。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提到“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8] 可见,“律师自由”是西方国家法律界的共识。西方国家中由于有深厚的律师传统和律师文化,因而其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的规定并不会使人误解。 
        国外另一种是把律师定位为为私权利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它不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只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区别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国家工作法律工作者)。同时,强调是为私权利服务的。[5] 
        关于以上两种职业定位,第二种“社会法律工作者”基本属于我国96年《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已被我国2008年《律师法》所淘汰,应该来说不太适合我们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毕竟我国还有公职律师、法援律师,不仅为社会服务也为国家服务,应该不会再重新成为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倒是,第一种职业定位,把律师定义为“自由职业者”比较符合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西方法治社会主流的观点与共识,也是世界法治思潮的主流意识与趋势。在我国不断深入融入国际化,不断的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越来越容易接受这些主流法治观点与思想;在我国不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也会越来越愿意接受和吸纳世界先进而成熟的法治理念与经验。 
        不过,坚持中国特色,也是我国的一大特点与法宝,坚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又不盲从、照搬的智慧,我国未来也许会适当放宽对律师的限制与管制,给予律师相对独立的自由,保障律师发挥法治作用与价值所需要的职业自由,但也会给予律师适当的约束与限制,以保障律师职业的政治素养与价值取向。也许,未来中国的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会更加紧密与和谐,共同打造互利共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享法治的荣光与尊严,共同肩负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也许,未来中国的律师职业会是与司法人员既独立又配合的半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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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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