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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夫妻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公司股权时,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配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2007)东民初字第48号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来源:(2013)安民一初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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