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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作者:王爱国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1日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男女双方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为夫妻关系,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权、夫妻财产权等。
如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属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如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不予支持,但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对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就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财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处理,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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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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