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认为,以上帮助原则上只是帮助一次,而不是反复进行帮助,当事人已经履行完离婚判决或协议中所定的帮助义务后,尽管另一方仍然属于生活困难,除非本人愿意继续提供帮助,否则,没有义务再对对方进行帮助。即使生活困难者再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一般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所谓帮助一次的意思,是以在离婚时帮助问题确定的标准、数额及形式为准,就相关内容履行完毕的,就是帮助一次的完成。比如判决以金钱提供帮助的,可能是一次性给付生活困难者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能是判决分批给付或给付到一定时期为止。判决以住房提供帮助的,可以是规定让其居住一定时间或附加某些条件限制等,不管怎样,只要离婚时确定的帮助已经完全提供了的,就是属于一次帮助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