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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父母出资为夫妻购置房产,该出资怎么认定
作者:王爱国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在生活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情况非常复杂,既有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也有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此外还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后,房屋权属移转过户手续是否办理,是办理在一方抑或双方名下等等情况,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夫妻所有房产权属的划分。鉴于房屋所有权问题复杂多样且不宜及时处理,上海离婚律师王爱国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认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要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当事人结婚前之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律师认为,在对当事人结婚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当事人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律师资料

王爱国律师
电话:178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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