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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擅自要求公司关联担保,造成公司损失,股东高管连带赔偿!
作者:乔士倩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概述】
       种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下,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定程序起诉要求赔偿。 
       原被告:在司法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一般由公司作为原告,在个别情况下,股东可基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履行前置程序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作为法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法条规定: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第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规定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和章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本文从股东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用自身关联控制关系,要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求赔偿方面,通过案例分析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裁判规则。 
       【简要案情】(2018)桂03民终212号XXX公司、黄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2012年8月,黄某、胡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受让XXX公司100%的股权,各占50%;二人再以XXX公司受让XXXXX公司50%的股权; 
       二、2012年11月,黄某与XXX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载明截至2012年11月28日,XXX公司共欠黄某560万元,该协议有关的争议提请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 
       三、2014年9月1日,黄某是XXX公司和XXXXX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与XXX公司、原告XXXXX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XXXXX公司自愿无偿为XXX公司向黄某的本次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协议有关的争议提请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 
       四、2015年9月1日,黄某提请仲裁;仲裁作出裁决:XXX公司偿还黄某借款及利息;XXX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黄某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划XXXXX公司账户10000元; 
       五、XXXXX公司起诉,请求黄某赔偿上述10000元损失,X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XXXXX公司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10000元损失,被告黄某和XXX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黄某赔偿原告上述资金损失,X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一、其他法律关系内容,不予审理。原告主张的被告是否虚构债务,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是否无效。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述问题涉及到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不予审理; 
       二、关于黄某及XXX公司应否赔偿原告资金损失的问题。 
       (一)黄某是原告XXX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黄某、胡某各持有XXX公司50%的股份,XXX公司持有原告XXXXX公司100%的股份,在担保协议签订时,黄某是两个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两公司的公章。根据《公司法》216条的规定,黄某是XXX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是XXXXX公司的实际股东。 
       (二)担保协议的各方,构成关联关系。担保协议签订时,黄某代表原告XX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及自己签订担保协议。XXX公司对内担保,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未经过股东胡某的同意。担保协议担保的债权,属于黄某,构成关联关系。 
       (三)黄某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四)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XXX公司违反了《公司法》20条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根据20条第二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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