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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您投资的中行“原油宝”期货,律师喊您维权了 ---中行在“原油宝”穿仓事件的法律责任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7日

4月20日,美国WTI原油期货5月份合约到期结算价暴跌超过300%,收于-37.63美元/桶连累“原油宝”穿仓致投资者巨亏事件持续发酵,原本冀望抄底原油期货的投资者不仅亏光本金,而且还将背负巨额中行债务。4月22日,中国银行(简称“中行”)将“原油宝”穿仓归因于负油价下的“黑天鹅”现象,对舆论瞩目的“投资者损失承担”则坚持“买家风险自负”。
        根据 “原油宝”投资者与中行达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以下简称“中行协议”),中行与“原油宝”投资者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油宝”投资者将财产处置权(至少是部分)托付于中行,这是一种高度的信任。“契约必须遵守”,中行对“原油宝”投资者负有基于信赖产生的“信义义务”。就像“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医生对待生命一样,认真对待受托资产,履行对“原油宝”投资人的受托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到尽心尽力、专业审慎,其受托行为始终将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奉为圭皋。
        鉴于此,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一是“原油宝”投资者是否需要向中行补足“原油宝”穿仓的损失?
        二是中行在“原油宝”穿仓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是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谁是赔偿责任主体?
        研究《中行协议》内容,并评估中行的专业操作后,我们认为,中行在“原油宝”穿仓事件的风险累积、应急处置和损失扩大中,至少存在三大不作为:中行“原油宝”程序设计瑕疵、交易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不足及涉嫌违规“透支交易”坐视损失扩大,上述“三大不作为”直接造成“原油宝”投资者遭遇巨额损失。
        一是“中行协议”未存在提示本金外的负值风险。通过分析投资者提供的《中行协议》,中行对投资者也尽到部分风险注意义务,该协议第3条就示明“鉴于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可能性,投资者应确认用于操作的资金损失不会对个人财务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然而,结合“原油宝”穿仓事件,中行风险提示并未明确告知“原油宝”投资者,投资风险除损失本金外,还可能扩大到额外损失,进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认为,综合投资者作为普通人理解的主观标准和理性“经济人”理解的客观标准,中行“原油宝”基金给投资者的印象就是交易风险仅限于投资本金,也就是《中行协议》第3条所明示的投资本金损失风险。即便在4月18日,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已经修订规则并公告称“原油期货可能产生负价格”,建行等投资者启动应急预案之时,中行官微发布的《原油宝移仓必读》仍宣传“无论新旧合约结算价差高低”或是否“升水”,投资者都不会因为移仓承担任何损失或获取任何收益”,此刻仍并未充分披露不能移仓的情形,也并未充分告知投资者移仓可能会导致本金外负值的法律后果。应当说,无论是过错还是过失,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中行均存在未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契约交易风险的不当行为。
        二是未能履行保证金不足时强行平仓的义务。比较发现,《中行协议》第11条第4款规定,中行可依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告知投资者。强制平仓的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根据“原油宝”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显示,强制平仓的合约表述为“当您的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充足率随着市场变化下降至我行规定的最低比例20%(含)以下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您的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充足率上升至20%以上为止”。该条款表述完全使投资者相信或陷入错觉,“原油宝”交易系统会根据市场变化时刻监控金融消费者的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是否充足。从投资者“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认为该款等于给投资者设定了“安全保障”。在此情形下,“原油宝”投资者选择投资,并且对即将到来的危机疏于防范。事实上,关键时刻“原油宝”强制平仓功能“失灵”,导致投资者在未收到任何补充保证金通知的情况下,自己的交易账户被强行平仓而蒙受巨额损失。
        三是违规“透支交易”扩大投资者损失。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基金等交易中“透支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该规定第32条指出,“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照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80%”。第34条也指出,“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本轮“原油宝穿仓”事件中,令投资者感到困惑的正是中行在“原油宝”投资者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仍允许金融消费者继续持仓,尤其当行情向持仓投资者不利方向变化时,中行并没有行使作为基金管理人“强行平仓”的权利,导致投资者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交易”,产生了重大损失。我们认为,中行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专业差异性和信息不对称,要求中行明知“透支交易”违规,且存在市场风险,却未尽到管理人应尽义务,中行显然存在过错。 
        四是忽视风险投资中“适当性义务”原则。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系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此外,该《会议纪要》第74条还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原油宝”作为高风险产品“投资者是否适格”?中行是否尽到了法规要求的“适当性义务”?我们认为,在中行履行“适当性义务”存疑的情形下,要求所有投资者“风险自负”,显然于法、于情、于理皆不宜。
        五是风险预警失灵导致合理信赖损失。“原油宝”穿仓事件中,投资者疏于风险防范,正是出于中行将对交易账户进行“到期移仓”操作的合理信赖,导致不当损失。首先,4月15日,CME公告称“已做好应对石油期货负价格的准备,如果出现零或者负价格,所有交易和清算系统可正常运行”。作为金融机构和“原油宝”管理人,中行本应敏锐意识到市场潜在风险,作出必要风险防控预警。然而,综观全程,中行不但没有向“原油宝”投资者预警风险,反而在4月18日通过官微发布《原油宝移仓必读》明确告知投资者“将不会因移仓而承担任何损失”。4月19日,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纷纷采取防控措施,完成“移仓换月”操作背景下,中行仍通过手机短信向投资者发送短信“中行美油2005期合约将于4月21日到期,并将于4月20日22:00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 我们认为,中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相比,本应具备更强的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能力,体现出更高的注意义务。事实上,也正是基于此“外观”,“原油宝”投资者才将“到期移仓”的权利让渡给中行,从而陷入错误认识。正是基于对中行专业能力的合理信赖,“原油宝”投资者陷入了“透支交易”的窘境,而中行应对投资者“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是风险管理缺位未能抑制损失扩大。本轮危机中,我们发现,即使诸多同行已采取切实风控措施的背景下,中行仍未尽到风险管理义务。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中行在强行平仓的制度设计上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注意义务。 
        截止2020年4月20日晚22时,“原油宝”投资者已经根据《中行协议》停止交易,表明投资者丧失自由操作能力。根据协议,中行此时应尽“管理人”的角色,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及时“移仓”或“强制平仓”。我们发现,中行的不作为放纵和扩大了“原油宝”投资者的损失,此刻又将其内部风险控制缺位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普通投资者于法无据。与此同时,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原油宝”穿仓事件中,投资者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和其他的风险预警提示。据此,我们认为,中行怠于行使“管理人”责任对“原油宝”事件中投资者的损失、特别是“穿仓”造成本金外负值具有显著过错,而该过错与投资者账户“透支交易”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支柱性金融企业,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主权利益中地位显著,令国人敬重。然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原油宝”期货管理人,中行对本次“原油宝”穿仓事件的风险积累、危机处置和损失扩大亦负有无可辩驳的责任,理应勇敢承担。与此同时,对于“原油宝”投资者而言,遭遇巨额损失令人同情,但也应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