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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审核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裁判规则: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核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全,报送的结算价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涉案工程为住宅小区,20151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造价由发包人、承包人及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6个月内未完成审计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
20163月,承包人进场施工,20171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84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部分结算资料,之后委托造价公司对造价进行审核。
20185月至20209月,承发包双方核对确认了工程量、取费、套项程序等事项。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承包人未签字。
2020年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一审法院根据发包人的申请委托了造价鉴定,鉴定报告所附的结算费用表等施工资料中有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因此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定了工程结算造价。承包人上诉认为,应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最终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发包人6个月内未完成审核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承包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提交齐备结算资料的义务已完成。但通过发包人向法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单能够证明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直至2019年,因承包人仍未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双方对结算报告仍在审核中。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工程均不符合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计算工程款的适用条件。
本条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即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应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虽然本条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说明结算文件是否要求全部交齐,但《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提交结算文件有明确要求,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因此,承包人需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从实际结算的角度分析,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也无法进行全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