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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欣(2010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与祖母谢某金和大伯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欣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欣与离异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欣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某欣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申请认为,申请人罗某欣在与被申请人谢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谢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欣,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欣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了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