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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6.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8.被派遣劳动者因存在上述89所述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大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19.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存在上述1011141516所述情形,或者因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被用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为兜底性条款。
尽管有上述列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我们仍然应当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两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不适用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