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协议离婚详细流程
作者:何晓刚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7日
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签订离婚协议,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提供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在民政局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如果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交加盖档案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
民政局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
自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和材料、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免冠证件照,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
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