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在苏州酒后驾车撞到路边石墩,致车辆右前部严重损坏,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被告人许某与顾某串通,向交警谎称是顾某驾驶的车辆。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该公司向被告人许某与顾某调查时,二人仍称该车是被告人顾某驾驶,后骗得保险赔付款人民币16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请求对二人依法判处。
〖办案经过〗
许某亲属从苏州到南京聘请京师(南京)-韦伟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介入此案,会见被告人许某且为许某申请了取保候审。虽然许某酒后是让顾某开车送其回家,顾某又安排别人开许某的车辆送其回家,但是在距离许某家不远的地方就停车让许某自己开回去。不料没开多远就撞了路边的石墩上,车损严重。在许某抱怨顾某的同时,顾某也是内疚,就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称自己是驾驶员。在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研究后,韦伟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及基本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只能尽量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机会。
虽然办理了取保候审且在此之前亲属已向保险公司退还了全部的理赔款165000元,但要想获得缓刑的机会仍是很困难的。因为许某涉嫌两个罪名,其中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属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而165000元金额在保险诈骗罪中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很难获取缓刑。许某一人犯数罪,依法还应数罪并罚,更是难上加难。
为此一方面在争取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能够谅解,另一方面也在指导被告人许某能有检举揭发的表现,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案件结果〗
尽管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同意谅解,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被告人许某不用在监狱服刑。
再次提醒大家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送人送到家,好事做到底。出事别乱顶,害人又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