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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程序及内容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时一般常见的方式是先行沟通,如果沟通不成,患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2-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5-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的争议处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02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些实务认识从实践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多是为了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医务人员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谈到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重要区别,医疗事故鉴定多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为侵权纠纷下级案由。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影响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因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