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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规下医疗纠纷案件如何维权?
作者:魏瑞娟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在执业的旅程中,因接触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对每一个案件均有不同的体悟。个人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患方对于诊疗结果的预期也在逐步提升。判定诊疗行为过错责任大小,不再是简单的结果论,诊疗过程的常规性、准确性也是责任认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大量司法解释接踵而至。原有的医患案件维权发生哪些变化?案由如何选择?应当如何维权,无疑成为受害方的首要疑问点。下面结合实务,针对上述问题,简单谈一谈我的一些观点。

01医患纠纷案件维权方面有哪些调整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法条对比。其中第十一条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原表述为“书面同意”】的义务。个人认为该条的修改对于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举证形式更加多元化,也更有利于实务操作。其他修改的部分,相对这一条来讲,对常规的医患纠纷案件维权影响不是太大。在此不予赘述。02案由如何选择
在往期的图文中,针对医患纠纷案件处理,已经深入浅出的探讨多次,再次对案由如何选择进行探讨的目的是可以更加准确的核算出具体的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医患案件一般会涉及两类案由,一类是医疗事故纠纷案由、一类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之前的文章中对于上述两类案件的区别已经论述,两者的最大差别在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个人认为如果医患纠纷未造成死亡损害,且事故责任已经认定可以选择医疗事故纠纷案由。但是对于不确定或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可以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具体金额的核算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03如何维权?
在谈及维权途径的时候,我们需要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在个案处理中首先应当客观理智的分析诊疗过程,如果认为确实存在过失。应当首先保留诊疗过程中病历材料,之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启动案件程序。
结语,任何一类纠纷,处理方式都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时应当首先锁定问题的核心要点,针对要点逐个分析。在生活中强化法律意识,理性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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