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该类广告牌,各类医美机构也争相涌入我们的视线,与此同时“医美”的纠纷层出不穷。以下做简单讨论,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退一赔三退一赔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具体规定为: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通过以上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到消法所规定的退一赔三需要有欺诈行为存在。结合实务及《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人的角度来看,有(一)欺诈故意;(二)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被欺诈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二)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医美消费能否纳入退一赔三的范围适用消法需要满足消法的适用范围要求。根据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前文章中我们已经讨论过医美案件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分为两类,一类为生活美容,一类为医疗美容。
案例援引GENERAL TITLE1-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不应该属于《消保法》的调整范畴(2020)豫01民再209号郑州星都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其采用的方法是医疗技术方法,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而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因医疗美容服务与生活消费本身具有较大的差别,受相关医疗专业的管理法规和诊疗常规规范,并不属于一般的生活消费。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应该属于《消保法》的调整范畴(2018)粤03民终25390号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梅奥锋范医疗美容门诊部、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国家针对特殊的消费合同类型,为加强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而制定的一部特别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彦到美中梅奥公司门诊部接受双眼皮修复手术,属于接受美容服务,显然属于为生活需要而非经营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实务中部分案例认为医美消费纳入退一赔三的范围均无争议的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对应的服务,对于医疗美容消法是否适用退一赔三,法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适用,什么情况下能“退一赔三”目前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是比较模糊的,很多法律没有对消费欺诈进行清晰的界定,导致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不全面性。以下结合实务判例总结几类典型的诈骗行为。 超出经营范围推销产品、无资质实施服务
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
主刀医生变更
承诺材料替换、使用不合适之材料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国家针对特殊消费合同类型,因此,在实务中如果选择适用该保护法,在案由上需要以合同纠纷进行追诉,同时关于“诈骗”的举证是获得退一赔三的重中之重。如果选择以上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注意分析消费类型。总之,爱美之心人人有之,如果确实要选择医美,可以自己先做做功课,避免踩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