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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我国体育仲裁与体育商事仲裁事业迎来快速发展
作者:牟金海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来源:法治网)
今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即将迎来颁布一周年。回首一年来,我国体育仲裁与体育商事仲裁事业,双双迎来快速发展。
修订前的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只有一条规定,且多年来未能实施。修订后的体育法专设了第九章体育仲裁,共十条。
依据体育法的新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在刚刚过去的几个月内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确定了仲裁员名册并组织了履职培训。至此,中国体育界、法律界期盼已久的体育仲裁体系与机制终于完整地建立起来,社会各界期待着体育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圆满地履行职责。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三类纠纷符合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同时,这一法条第二款也为其他仲裁机制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留下了足够充分的空间,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依据此法条可以进一步确认,体育领域的纠纷是多样的,其解决机制也是多样的,体育界需要仲裁(或可以仲裁)的纠纷,既包括体育仲裁,也包括体育仲裁之外的其他仲裁。
这一法条的两款规定非常明晰地划分了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不仅保证了新创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与相当成熟且行之有效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之间既不存在制度竞争,更不会发生业务冲突,而且还有助于体育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仲裁机制之间的互补与协调。
正是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以及在修订后实施的大背景下,体育商事仲裁机构应运而生。二者相比,中国体育仲裁机构仅有一家,并且是法定唯一的;而体育商事仲裁机构,则是由相关商事仲裁机构自主决定建立的。
2021年7月,西安仲裁委员会成立体育商事仲裁院,创建了国内第一家体育商事仲裁机构。其后,其他一些地方的体育商事仲裁机构陆续建立,例如,成都体育商事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体育旅游行业调解仲裁中心、哈尔滨冰雪旅游体育商事仲裁院、七台河冰雪体育商事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体育争端解决中心等。今年4月,西安仲裁委员会启动了体育商事纠纷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按照新修订体育法的规定,对于通过已有成熟的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体育领域纠纷、争议,就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成熟机制解决,既不必也不可以纳入体育仲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体育商事仲裁属于仲裁法规定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体育商事仲裁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不是体育仲裁的一部分。
可以说,体育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填补了我国体育商事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空白,满足了体育商事纠纷解决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践需求。各地体育商事仲裁机构,作为中国体育界争端解决的多元化、多层次、复合型、立体式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汇聚整合了体育与法律高端人才及优质资源,搭建了专业平台,一定能充分发挥出仲裁在处理体育商事纠纷方面的优势作用,为我国体育强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不久前,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团访问了西安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国内体育仲裁机构与商事仲裁机构开启了交流、合作进程,必将实现共同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新修订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两款均未提及、未列明的体育领域其他纠纷、争议、案件等,仍然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纳入体育仲裁范围,甚至不纳入任何仲裁范围。
体育领域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侵权类及伤害类纠纷等,诉诸到法院后,一律依据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法律审理。
今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仲裁范围的典型争议。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涉及欠付运动员工资、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等关系运动员切身利益的纠纷,又涉及竞技体育中犯规行为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赛事主办方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