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9]东仲字第59XX号
申请人:谢XX,男,1949年出生,汉族,南阳市193号,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代理人:牟金海
申请人谢XX与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于2019年9月6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由仲裁员杨XX,赵XX,XXX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其中由XXX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秘书张XX担任仲裁庭记录。
申请人称: 2014年4月5日, 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签订临沂-日照输气管道工程頂管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决定该工程由谢XX进行实际投资施工,该涉案工程现已竣工验收,申请人施工的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22日经审计,工程价款为506500元。另外,为保证工程质量申请人向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押金20000元。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中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506500元及并承担所欠申请人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16714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退还押金2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 7月1日起(以50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丰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件裁费。
经本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根据2013年8月22日《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审查汇总表》,申请人谢XX施工工程结算值(扣除2011年进度结算)为506500 元整,但被中请人账面显示该工程款余额为432769.32元,其中差额73730. 68元已由被申请人向合同相对方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支付,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二,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谢XX工程款432769. 32元: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20000元,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四、申请人放弃延期利息167145元及其它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共计452769.32 元,由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并支付至申请人谢XX账户(账户名为:谢XX,账号:XX…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4822元,由申请人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杨XX,仲裁员:赵XX
仲裁委(章)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
仲裁秘书:XXX
涉案款项已按时支付完毕。
专家律师评案:
挂靠施工非合规,结算拖欠亦理亏;仲裁依法巧裁断,最终结果皆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