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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新疆霍尔果斯等系列工程分包仲裁案
作者:牟金海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东仲字第6XX号
申请人:中意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律师
申请人中意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 6月3日,1月2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自2011年3月3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从被申请人处承包了新疆霍尔果斯五项建设工程,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就工程项目、工程量,合同总价款及单价等作了约定,工程总价款10596169.4元。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工程建设,并且及时提请验收和交付,被申请人迟延验收,怠于制作验收和交付手续,更是不及时给申请人结算工程款,至目前只付给申请人数项6916436元,….. 申请人无数次催要工程款无果,….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679733. 4元.给付迟延付款利息6863.5元共计4368196.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及鉴定、评估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数额3679733.4元不准确.经我方计算欠数额为计约1134972.87元(计算过程:结算值9,185, 187. 94--已付款8, 050, 215.07=1134972. 87元.)二、涉案的五项工程,其中有四项工程已完成结算。被申请人进行大部分工程款的支付,少量余额未付是因为申请人未开具发票不具备支付条件造成的。剩余的一项海西天然气管网项目其未完成结算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对管道安装工程的单价约定不明确,…双方在结算时XX不成一致意见。…若仲裁过程中双方无法就此单价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按公平原则及交易习惯,按同一工程中被申请人与其他同类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道安装工程的单价,裁决与申请人的工程结算值。三、申请人请求的给付迟延付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因申请人未开发票及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原因,工程余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计算付迟延付款利息。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编号为: 0-211-17-06-002.两份朴充协议…..结算书。工程量确认单,交工证书,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证明申请人是依据合同施工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是122. 13万元,后补充协议两次变更后为442.13万元,合同的8.2.1约定了付款条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我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释进行计算的,合同的第十五条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合同附件A中.约定了补充施工的内容计算。以上证据证明申请人完成并交付了石家庄市三环路供气管网工程-管道防腐工程,应到得工程款3490950元,五个工程交替付款,具体该工程欠付多少工程款我方无法计算。
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主体施工内容,结算之外,违的金的支付及结算合同中未做的定,而且没有约定违约利息的支付条件,对争议的解决方式无异议。对补充协议的附件B. C中的甲方为我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该工程应付款工程欧为3490950 元,对欠款数额代理人不清楚,需庭后落实,庭后七日内提交书面的账务明细。证据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与申请人签订的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线路施工合同一份,报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有书面合同,合同附件A管道安装工程单价每公里356400 元, 没有约定是沟上组焊还是沟下组焊,这个价格属于约定不明确,与其它分包离的单价239000元每公里差距较大,与实际履行的单价不相匹配。
……
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查汇总表.结算书。结算汇总。工程量签证单汇总。工程量确认单、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单,分包工程交工证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分工工程扣款联签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五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XX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法按约履行。合同约定,出现合同履行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故本委对涉案合同争议有管辖权。工程完工且双方结算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致本案发生;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未开发票及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原因,造成工程余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计算付迟延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本庭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关于五个项目的尚欠工程款:1.对于石家庄项目,双方确认工程款3490950元。 申请人主.张欠款486970元,被申请人主张欠款291970元。….但分包工程扣款联签表是双方签章认可的,故本庭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该12万元工程款证据不足,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第二就是2017年1月25日支付的工程款50万元,申请人主张付款协议是被迫的,….要求支付差额工程款75000元,本庭不予支持。本庭确认石家庄项目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291790元。2.对于广东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项目:申请人主张工程款….本庭确认广东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项目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405021.89元。3.对于中卫贵阳项目,双方一致认可总工程款681340元,已付共计720390.76元,超付39050.76元。本庭对以上数额予以.确认,本项目申请人应退回申请人工程款39050.76元。4.对于霍尔果斯项目,双方一致认可总工程款1006481元,已付共计50000元,尚欠486481.53元。本庭对以上数额予以确认,本项目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86481.53 元。5.对于海西项目:首先是合同总价款的问题,……故本庭确认本项目的已付工程款为20000元,本项目被中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24336. 59元。以上五个项目被中请人需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总额为1968579.25元。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五个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的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从合同中可以理解出,被申请人应该在合同价款审结后支付申请人价款,迟延付款利息的计息标准按申请人主张的年利率4.75%执行,期限截止到申请人书面代理词主张的2019年5月31日…….,以上五个项目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为22128.9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
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中意XX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68579.25元。
二、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中意.XX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为222128 99元。
三、驳回申请人中意XX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33元、处理费5646元,共计33879元,由申请人承担16889,被申请人承担16990元,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6990元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一并支付申请人。
以上款项共计2207698.24元,由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XX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申请人中意XX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件载员:xxx
仲裁委员会(章)二0一九年七月十-日
仲裁秘书:xxx

注:本裁决事项已履行完毕。

专家律师案评:

分包欠款未结清,只因资料难理清;仲裁审理细查明,裁决公正再无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