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7)同仲调字第072号
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XX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大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审查后认为,该仲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本案,依据《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29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称: 2010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应张线山西支线天然气管网施工总包合同,合同内容为主线路施工、站场施工、赔偿协调等总承包,合同工期自5月15日至9月15日,该合同固定总价为17939019元,并约定发生纠纷由大同仲裁委员会解决。2010年8月15日, 双方又签订应张线山西支线总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因桑干河穿越由大开挖改为定向钻穿越,增加施工费650000元。申请人实际履行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项目,该工程2010年12月15日工程竣工,经各方验收合格后,由被申请人投产使用。2014年12月26日经第三方张家口中实工程造价监审有限公司审核,确定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结算总额为18910662元。被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13795529. 25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5115132. 65元至今未付,因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程款,造成申请人利息损失744046.49元。为维护申请人权益,请求依法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施工款5115132. 6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工程施工款利息744046.4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150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二)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欠工程款5115132.65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被申请人会尽快将工程款还清,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2、3、4项希望予以减免。
二、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山西XX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款5115132.65元(大写:伍佰壹拾壹万伍仟壹佰叁拾贰元陆角伍分) ;
(二)本案仲裁费47956元(大写:肆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整)由申请人中石化XX有限公司承担;
(三)若被申请人山西XX燃气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工程施工款5115132.65元(大写:伍佰壹拾壹万伍仟壹佰叁拾贰元陆角伍分)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直接将所欠工程施工款5115132.65元(大写:伍佰壹拾壹万伍仟壹佰叁拾贰元陆角伍分)、利息744046. 49元(大写:
柒拾肆万肆仟零肆拾陆元肆角玖分)及本案仲裁费用47956元(大写:肆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整)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仲裁庭审查,上述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对其予以确认,并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本调解书。本调解书经各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一方如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大同仲裁委员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本案款项已按期履行。
律师案评:
工程款项易拖欠,若究原因口难辩;倘若一方证据全,对薄公堂易胜算;本案双方重现实,付款终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