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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在伊朗经历的仲裁案件
作者:牟金海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商事活动中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合理选择解决纠纷的机制是无法回避的。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高效、保密、便捷的特点。国际商贸活动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已成为企业的首选,在国内商事活动中解决纠纷方式选择仲裁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选用。我作为南昌、沈阳、东营等多个仲裁委员会名册内的仲裁员、公司律师和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务经理,对仲裁作为企业间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有更深的感悟。2015年我公司在伊朗进行石油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当地企业产生的一起纠纷就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主要案情是,2014年我公司伊朗项目部将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了伊朗当地的一家建筑公司VARJ公司。当时项目部进入伊朗时间较短,对当地的风俗文化、行为方式了解不足,在引入这家分包商时,对其实际履约能力考察不够,加之欧美等西方国家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对美元支付所引起的汇率风险认识不够等综合因素,导致了VARJ公司在执行土建分包合同时,偏离了合同规定的目标,工期严重滞后,影响到我公司项目主体工程的进展。为保证我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部果断决定与VARJ公司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引入了新的分包商按期完成了VARJ公司剩余的土建工作量。但终止合同的结果也触发了与VARJ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机制,由于双方在合同中选定的是伊朗当场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了终止合同及相关的遗留问题,取得了双方都认为满意的效果。

当时我是伊朗项目部的合同部经理,解决合同纠纷是合同部门的职责之一,在国内我有十多年从事专业律师的经历,在办理法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项目部决定委托我作为仲裁代理人与聘请的两位伊朗律师,全程参与了仲裁案件的策划、取证、及开庭的全过程,最后得到了满意的仲裁结果。鉴于本案商业秘密的缘故,我无意赘述仲裁过程中跌宕起伏的情节和过多的细节,仅想以此短文献给关注涉外仲裁的企业管理者和致力于仲裁事业的人们。
作者: 牟金海